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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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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团公司名义及资质投标案
更新时间:2013-10-11

以集团公司名义及资质投标案

刘营律师


案情:

某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一级施工资质。甲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企业法人乙公司只有二级施工资质,但是,为了能够参加投标,就以具有一级资质的甲公司名义以及甲公司的资质文件参加投标。乙公司中标后,其他投标人向纪检部门检举揭发,要求取消乙公司的中标资格。乙公司辩称其不是投标人,集团公司甲才是投标人,只是甲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乙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这样做并没用不当之处。

判决结果:

经纪检部门认定,乙公司构成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中标无效,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投标人实际是乙公司,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资质,就独立身份而言,有别于甲公司。乙公司参加投标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投标的,构成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乙公司所称的甲公司中标后交由其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则这种情况构成非法转包,非法转包行为被我国《合同法》所禁止,构成转包的,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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