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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和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8-04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鲁02民初2010号

案  由 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09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2010号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孙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姜某,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梦婷,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石化有限公,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甲**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邢戈,总经理。

第三人:杨某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即墨区。

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姜某、第三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50万元。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海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婷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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