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教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0203民初4988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鲁0203民初4988号
原告:秦某某,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某某教幼儿园,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石贵成,园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某某教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晶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