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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外企”工作就很好吗?入职不当可能丧失劳动法保护
更新时间:2014-11-23

事情经过:

小张在20077月的时候进入“外企”XX国际公司工作。入职时,小张了解到公司在国外注册,老板也是外国人。看着公司明亮的写字楼,带着“外企”的优越感,小张很满意这个工作。

20133月,小张因与老板发生口角,被老板解雇。小张愤怒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直到这时,小张才发现这个“外企”XX国际公司只在国外注册,根本没有在国内注册,同时该公司也没有依法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就直接招用了小张。入职多年,虽然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最终,仲裁委以XX国际有限公司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为由,认定小张与XX国际有限公司之间不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并据此为由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小张无奈地丧失了《劳动法》的保护。

律师解读:

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截然不容的两个概念,我们常常听说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缴纳社保”等,都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种种权利。要想获得这些权利,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XX国际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并且没有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就直接招用了小张,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的规定,小张与XX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小张并不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种种权利。

律师建议:

员工入职前,应对入职单位进行基本的核查,不要因为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时发放工资就认定公司没有问题。应仔细查看一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查明该公司的具体信息。任何企业在中国大陆经营都需要取得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不能以为公司有了国外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不在大陆注册。同时,入职外国企业也应通过合法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入职,直接入职就可能丧失《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注:本文系唐瑭律师根据实际办案经验总结而成,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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