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xx,男,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804488808
被告松原市xxxx有限公司。
住址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原告王xx诉被告松原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打印机销售行业,2 0 1 1年被告xxxx公司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打印机,但一直未付货款,被告业务员赵xx与原告联系交涉,但是被告收货后至今尚欠原告300000元货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xx系被告公司员工。2011年,
被告xxxx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赊购打印机,并在原告提供的出货单上盖章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明确,有
原告及被告陈述、出货单37枚、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条1枚,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付货的义务,被告xxxx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xx货款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松原市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于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