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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意外死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7-13

赵某某系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2011年年初被派往苏州市一家武馆当保安。2011年2月武馆以赵某某等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向太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100000万元、意外医疗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保险期间为一年。2011年5月1日赵某某下午被人发现躺在路边,后家属以为醉酒送至诊所挂水,但很长时间仍未醒来,遂立即报警。5月2日凌晨亲属及时送至医院就诊,后经诊断为多发脑内挫伤伴血肿,右额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右颞顶骨骨折。2日下午患者赵某某病情严重,预后差,经家属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赵某某回家后不久即死亡。
2011年9月太保苏州分公司出具“关于赵某某猝死案件理赔事宜”的工作联系函,以“无法判定其是否为意外死亡为由暂不受理该起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家属无奈找到吴新玉律师和李雷律师帮助,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的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询问家属案件情况。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无直接证明证明赵某某死亡系意外死亡,但是从证据材料上分析,系外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随后承办律师积极着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赵某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同时原告及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被告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无法确定,存在重大过失。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我方虽未能提供赵某某受伤及死亡的原因的直接证据,但是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住院病历等内容可以认定赵某某受伤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本案所涉意外伤害保险系单位为赵某某投保,受害人家属在被保险人受伤及死亡时并不当然知道单位为赵某某投保人身保险的事实;单位作为投保人,但是在赵子健家属为通知的情况下,亦不一定第一时间便知晓赵某某受伤死亡的事实,因此原告家属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保险金103961.85元。受害人家属最终拿到了上述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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