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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玉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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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工作受伤终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3-07-10

周某某系苏州市相城区一家纺织品公司的员工,因20103月入职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单位为避免风险要求其借用他人身份证入厂工作。于是经与老乡王某某协商,王某某答应将自己身份证借于周某某办理入职手续。随后周某某使用老乡王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亦用王某某的名字为周某某办理了工资卡、考勤卡等。就这样一切办妥之后周某某开始以王某某的名义和名字在该公司辛苦工作挣钱贴补家用,工友及单位领导虽然知道其真实姓名也时常喊叫他王某某,一直到2011614日。

2011614日周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右手被机器挤压。单位立即将其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治疗。应单位要求,入院时仍然是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压伤:1手背皮肤缺损,小指缺损,第4掌骨远端缺损;223指总动脉神经断裂,中环指尺侧指动脉神经断裂;3中环指伸屈肌腱断裂。201111在单位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同时拿走全部病历材料和收费发票之后,闭口不谈工伤赔偿事宜,也未依法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职工周某某及家属找到单位要求赔偿却被告知单位查无周某某此人,且王某某也没有受伤,赔偿无从谈起。家属无奈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家属几经辗转找到我们。

经过详细的询问案件当事人以及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承办律师李雷和吴新玉认为:1、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看出职工一方是王某某,签名“王某某”系周某某所签。2、其老乡王某某自始至终未到被告单位工作过,同时可以出庭作证已查明当时借身份证的过程。3、另外有工友也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周某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的双重身份。4、单位无法解释以王某某名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以向户名为王某某的银行卡发工资。5、王某某未受伤,有王某某名字的住院病历记载的伤与周某某右手的伤一致。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周某某与纺织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承办律师立即准备案件材料,向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该案仲裁开庭时证人按时出庭作证,庭审基本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王某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单位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之前,承办律师着手准备工伤认定需要的病历材料。在这期间承办律师多次前往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要求其确认王某某的入院病历实际上系周某某受伤并入院治疗,并出具证明均遭医院方面推脱拒绝。承办律师陪同当事人及家属再次前往医院要求出具证明,但是接待人员仍借故推脱。后我们找到了医院方面负责人向其说明情况并提供仲裁裁决书后,医院方面要求我方提供出院收费发票及出院病历(以防止出现两份不同的病历)才肯出具证明。经与当事人及家属协商认为病历以及发票均被单位拿走,我方并无证据证明。如果就此起诉医院也未尝不可,但是为此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且后续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所有程序走下来时间上我们并无多大优势。因此借助仲裁裁决支持我方请求给对方的压力通过法院方面调解处理该案,尽快拿到赔偿是比较好的选择。当事人及家属对此深表理解,愿意配合承办律师工作协商处理此案。经与家属协商确定调解方案之后律师于庭前与法官沟通表明调解意愿,法官也愿意做工作促成双方调解。

最后经过多次沟通与开庭当日双方达成协议,单位于一个月之内支付11万元赔偿款给周某某,之后双方无其他纠纷。最后单位依约支付上述赔偿款,当事人周某某及时得到了赔偿。至此,这起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工伤赔偿案通过承办律师李雷和吴新玉的努力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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