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微微律师
江苏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37
好评人数
194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集体维权、金额虽小、权利至上
更新时间:2017-10-13


201610月底,本律师代理了有关开发商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群体案件,虽说买了同一个小区的房子,但是业主手上房屋买卖合同的版本却有三个,交房后有的业主和开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等等,基于上述原因代理之初,大部分业主担心案件是否能胜诉,以及胜诉后是否能拿到钱,经耐心讲解后,现场约谈的业主毫不犹豫的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之后陆续有其他业主也主动找来要委托案件,前后委托的业主近40位,虽说每位业主最终主张的金额不高,但加起来的金额也有八十几万。案件性质都一样,现就其中一个案件作为范本。

2013420日,原告、顾被告苏州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被告购买坐落于路××室房屋,总价款739290元;被告应于20141231日前将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因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不能在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5617日,被告取得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楼交付使用通知书,但其于201521日已将房屋交付原告,总价款为738293.76元。2015413原告被告达成逾期交房补偿协议,被告因逾期31天,按合同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一,补偿原告2291.80元,双方约定此次补偿为具结补偿,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放弃追诉旺泉公司逾期交房的责任。201675日,被告递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原告20168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取得产权证书后,原告于201610月委托黄微微律师代理案件,向被告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办理交房手续时,原告提供的材料并不完整,后其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原告补充材料,涉案房屋在2015617日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房屋交付日期依法应以此为准,被告201675日交付办证材料,因此相应违约金应计算至递交材料之日。被告2015413日已赔偿原告2290.8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应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但代理人认为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述说辞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办证材料在交房前原告均已交付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逾期交房责任,又约定逾期办证责任,两者并无关联,逾期办证责任并未协商。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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