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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 不能说走就走
更新时间:2013-12-05

休年假 不能说走就走

金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如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久,由于个人原因,金女士临时提出休5天年假,被公司拒绝。公司称,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金女士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其却被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辞退了。金女士为此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金女士未经许可而说走就走当属旷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据此,员工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该条例还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金女士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金女士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休假,公司自然可按旷工论处,与之解约。(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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