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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年同工不同酬告单位 获补发工资38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3-11-10

男子十年同工不同酬告单位 获补发工资38万余元

199412月,朱先生参军入伍。2000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鹤壁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给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干同样的活,别人一月能拿几千元工资,自己仅能拿到几百元钱。这让朱先生很苦恼。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高昂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劳动部门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后,朱先生所在单位将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法院最终作出朱先生所在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的判令。

【邹光彬律师评析】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现实中,像朱先生这样的临时工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让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7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避免发生类似劳资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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