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晓钦律师
山东-菏泽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12
好评人数
195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代 理 词
更新时间:2013-07-0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郭连友的委托,担任陈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1、被告人陈某供述是一名叫“杨琦”的人对郭振龙实施杀害行为是为脱逃罪责和制裁的谎言。

1)、侦查人员为了证明此供述的虚假,按照陈某的供述(摘自侦查卷第七页,问:你说的杨琦,这个人到底家是哪里的?答:他给我说他家是河北邯郸的),专门调取了河北省邯郸市所有叫“杨琦”的人的照片,并根据陈某对“杨琦”的特征描述,专门组织陈某对包括九名河北省邯郸市叫“杨琦”的人在内的不同男性的照片十八张混杂一起,依次编号118号(其中编号为1458912141518号的照片是九名河北省邯郸市叫“杨琦”的人的照片)进行辨认。陈某对此十八张照片仔细辨认后,其十八张辨认照片上中找不到他说的杀死郭振龙的叫“杨琦”的河北省邯郸市人。

2)、为了真正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成武县公安局的民警还专门赶到河北省邯郸市对所有名叫“杨琦”的人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走访查证证明,根本没有任何一名叫“杨琦”的人来过成武县,更没有认识成武县的朋友。如侦查卷第81页证人刘三明证言,问:杨琦,现在在什么地方?答:他现在在我当地天铁集团热轧分厂上班,20071月上的班,两个白班、两个中班、两个夜班相互交替的上,他一直在这个厂上班,平时根本没时间外出。问:杨琦去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干什么呢?答:他那时也在这个厂上班。问:杨琦在山东成武县那边有朋友吗?答:没有。又如侦查卷第83页证人耿丽萍证言,问:你说一下杨琦的情况?答:杨琦今年25岁了,他在天铁集团热轧分厂,是2007年开始工作,我俩是2009年结的婚。问:杨琦2010年七、八月份干什么?答:杨琦一直在家工作,没有外出过。

上述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一个问题,即:在案发2010821930分许,根本就没有所谓叫“杨琦”的人出现在作案现场,已达到了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更证明了陈某供述“杨琦”是杀人凶手是虚假的,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2、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实持刀砍杀郭振龙的就是被告人陈某,能够得出陈某系杀人凶手的唯一的结论。

首先,陈某具有作案动机。在与郭振龙父亲郭连友、妻子徐汝红了解郭振龙的情况时,二人均提到郭振龙与陈某的矛盾,陈某早就扬言要杀死郭振龙。

其次,侦查人员调查得到陈某有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有一把长砍刀,与现场调查得到的凶手用长砍刀砍人、骑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逃跑的情况相吻合。

再次,证人证言对持刀砍杀郭振龙的人的外部特征的描述证明就是被告人陈某。1、证人赵秀敏证言见侦查卷第17页“他20多岁的样子,戴着一个白口罩、黄头发、额头处包着白纱布、身材略瘦身高1.7米左右”。2、证人步根丰证言见侦查卷第23页“我印象中拿刀砍人的那个男子身高1.72米,中等身材,20多岁,头发有点发黄,在跑的时候,我印象中嘴上像捂个东西,穿的是一身发白色的衣服”。3、证人李巧香证言见侦查卷第34页“这个人有二十岁左右,有一米七左右,没看清啥脸型,我还看着砍人的头上的正前边的额头上也有一撮发白的头发,在他走的时候,我看见他戴着口罩”。4、证人陈瑞证言见侦查卷第37页:“这个人有二十岁左右,有一米七左右高,瘦瘦的,漫长脸,深眼窝”,侦查卷第40页、侦查卷第43页“我在歌城和饭店见到这个拿刀砍人的人时,我确实想不起来是和谁在一块了,但是可以肯定我见了他肯定能认识他,只知道他姓陈。5、证人宋建国证言见侦查卷第48页“一个年轻男人,有二十岁多一点,一米七多点的样子,不算胖,不白,头发有一撮黄毛,当时来我门市上时光着上身,下身穿着裤子,灯光下我看着是浅色的,有点黄黄的,我见他两个肩膀上、胳膊上都是血道子,右肩膀上多一些,脸上也有血道子。6、证人邵光全证言见侦查卷第56页“这个年轻人有20多岁,带着眼镜……数码相机里照片上有,你们也复制去啦……”,“他推来的摩托车是豪爵红巨星摩托车,车子是白色的,现在喷了一层黑漆,他也给我说为了保护白漆专门喷的一层黑漆。”7、证人黄翠荣证言见侦查卷第59页“这个人有二十多岁,身高约一米七,瘦瘦的,颧骨稍高,前边流海有撮黄毛。”“他说将他的黄发染成黑色”。8、证人王林永证言见侦查卷第79页“当时我看到这个人的身上和所戴的口罩上有血。”综合8位证人证言,其中有以下几处细节值得高度注意,并结合辨认笔录进行分析:

第一,持刀砍杀郭振龙的青年的外部特征为20多岁,1米七高,黄头发,头戴一白色纱布,戴白口罩。侦查人员根据证人宋建国的陈述并组织证人宋建国予以辨认,结论:3号就是陈某,此其一。侦查人员根据证人陈瑞的陈述并组织证人陈瑞予以辨认,结论:5号系陈某,陈瑞曾证实其和陈某见过面并知道其姓陈,这次辨认更确证了当时砍杀郭振龙的凶手就是被告人陈某,此其二。证人黄翠荣系曹县新新美发中心的老板,根据其描述结合对陈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卡进行辨认,得出陈某就是在该美发中心染发的青年,此其三。综上可知,案发时持刀砍杀郭振龙的真正凶手就是陈某。

第二,根据证人邵光全证言证实,陈某就是豪爵红巨星白色摩托车的主人。如侦查卷第56页邵光全证言:“我有些不放心,又用我的数码相机给他与他的摩托车照了照片,现在还在我数码相机里面。”此照片最能够客观和铁一般的证明车主就是陈某,该摩托车又与证人证言陈述的陈某作案后逃跑时所开摩托车相互印证一致。此处有三点值得高度注意:其一,陈某作案之后来到邵光全处修理摩托车符合作案逃离现场后的时间期间。其二,从陈某让邵光全将其摩托车漆成黑色的,这反映陈某作案后怕别人认出该摩托车是逃跑时的交通工具而故意作的一种掩饰,其措辞是为了保护摩托车白漆。既然是为了保护摩托车本身的白漆,那么陈某为什么不在摩托车刚买来时喷漆呢?或者在开上一段时间发现白色容易被刮花时喷呢?这一点是完全不符合常理判断的。陈某为什么早不喷漆,晚不喷漆,偏偏在选择作案后的时间期间进行喷漆呢?这种心理反映又作何解释呢?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即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人作案后,内心的紧张、恐惧和不安将长期伴随,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抓获或者被人发现,通常的做法就是积极掩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以期待一种相对的安全感。从陈某故意将其白色摩托车喷成黑色的行为模式分析,其内心的恐慌和紧张自然加剧其行为模式的非常态变化,此处便有陈某将摩托车抵押在邵光全处借300元之后逃走为证,是完全符合犯罪人作案后积极逃离现场的行为模式。其思维模式表现为此处属于危险地带不能长期逗留,其实这一思维模式对犯罪人而言会长期存在并形成一种惯性,其所到之处都会认为是不安全的,便有了陈某在短时间内到商丘、天津、北京等地的事实了。这一事实又铁一般的反证到和一个正常人不一样的心态上来了,一个真正外出的人会手中持300元不停的去几个地点吗?这当然是不现实的。其三,证人宋建国证言见侦查卷第48页“接着这个人说:有电话吗?打个电话,我说:用我的手机吧。“赶快把咱爷爷奶奶接走,咱爷爷在供电局南边个来,咱奶奶在‘永昌’酒店那里来,还说你别问啥事了,反正出大事了”。侦查卷第49页“我问:你身上咋弄的血,他说:给人家打架来,后边有人追你别跟人说。”按照陈某自己的供述,如果是杨琦杀的人,那么陈某所说的出大事了指的是什么呢?这与陈某自己供述的杨琦作案时他在顺着盆罐窑自北向南的胡同行走,恰恰与他自己所说的出大事是极为矛盾的,此为一。他在顺着盆罐窑自北向南的胡同行走时并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打架,那么与陈某解释身上的血是因为与别人打架所致的显然存在明显的矛盾,此为二。陈某之所以会给其大伯打电话是担心其爷爷奶奶,更是其作案后内心的恐惧和不安所致,这证明在他的内心中还是存在牵挂,同时也期待在向其亲属告知实情后能够得到家人帮助的渴求,此为三。通过这三点,不仅证明了陈某供述的虚假性,同时也无形之中自证了其就是杀害郭振龙的凶手。实践反复证明过,隐藏的越深,暴露的就越多的真理。

第三,陈某供述其没有杀害郭振龙是虚假的。证人宋建国证明陈某身上多处有血道,如果没有参与杀人,那么身上多处的血道又怎么得到合理解释呢?其中,陈某又供述在“杨琦”作案后互换衣服的事实,这一供述无立足的余地,其一,上述论证已充分证明了“杨琦”有明显不在场的证据。其二,假设换衣服能将衣服上的血液涂到其肩上或者胳膊上,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完成,即在血液还没有凝固的时间期间。根据医学关于血液凝固时间为28分钟推断,陈某和杨琦在换衣服的时候,血液早已凝固,血液在凝固状态下是不可能涂到陈某的肩上或者胳膊上的。此处科学的证明陈某的供述是虚假的,陈某的供述恰恰自证了其就是杀害郭振龙的凶手。陈某供述“杨琦”在作案时,其所到之处的所有的行为活动无疑是虚假的。假设“杨琦”在作案现场,陈某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另外一个地点,那么陈某是不可能看到或即时知道“杨琦”在案发现场做了什么,更不可能准确地把握到“杨琦”砍杀郭振龙时,杨琦在具体干什么事情,这一供述完全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人类认识局限的科学论断。

综上可知,被告人陈某供述具有虚假性,真正杀害郭振龙的凶手就是陈某,上述证据完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无论从质的程度还是量的程度都是无可辩驳的。

二、被告人陈某蓄意砍杀郭振龙,手段极端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广泛,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失去安全感,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郭振龙是很要好的朋友,郭振龙见陈某不务正业,出于友好和关心,善意提醒陈某,陈某不但不领情还和郭振龙发生争吵,郭振龙生气之余说了一些不礼貌的话,这完全符合人之常情,不存在任何的过错。由于陈某心理扭曲和报复性强,对郭振龙怀恨在心,这种恨在其心理的到不断的泛化和加固最终导致陈某将郭振龙残忍杀害的惨剧。

2、陈某从小父母离异,哥哥也曾因为父母的离异受不了打击而自焚,陈某由其爷爷奶奶抚养,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孩子,心理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由于其爷爷奶奶年纪大并管不住陈某,以致疏忽了其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结合其看到了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导致其心理严重失衡,久而久之,形成了偏执的人格特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具有偏执人格的犯罪人的行为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残式,一种是对外攻击式。思维模式多数表现为对事斤斤计较,爱钻牛角尖,并将不良信息在其内心不断泛化加固,一旦发生质变,最终会走上犯罪道路。这类犯罪人具有两类心理特征,属于双趋式攻击心理,一种为对内攻击,一种为对外攻击。被告人陈某便属于后者,选择了以对外攻击模式将自己的不满与怨恨通过郭振龙予以发泄,以期待一种心理平衡。这种心理的形式原因从科学角度上讲由三点:即基因遗传、家庭、社会环境。陈某之所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除自身原因外,其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陈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极大,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持刀将被害人郭振龙残忍杀害,在杀害的过程中将郭振龙的胳膊砍掉,郭振龙也曾苦苦哀求,但对陈某而言已经不起作用了。根据(鲁)公(成)鉴(法尸)字[2010]015号法医学鉴定书可知,其身上被陈某砍了20几刀,在郭振龙倒地之后,陈某残忍地将其气管、食管完全砍断,致郭振龙当场死亡,实在是惨不忍睹。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最神圣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生命权,一个无视他人生命的人是没有人性和良知的,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资格都不具备。为了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和人权及自由诞生了法律,换句话说,法律就是社会的纪律,是规制人的行为和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是建设和谐法制社会的保障。陈某无视他人生命,公然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种人不除不足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更不足以安抚社会的恐慌,更不能弥补被害人家属伤心欲绝的心灵。再者,陈某被抓捕之后拒不认罪,还诬陷一个叫杨琦的人,此行为遭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极大,不依法判处极刑是不足以安抚社会成员的恐慌心理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疼爱他的爷爷奶奶都陈述说陈某曾多次对他们老两口进行恐吓、威胁,如侦查卷63页“一喝酒他在俺家摔东西,砸东西还骂我们老两口,耍酒疯,把俺两口子吓得够呛,他一耍脾气我们两口子都害怕”。陈某的爷爷奶奶听说陈某杀人后十分伤心,并露出绝望的表情,其爷爷奶奶明确表示不会原谅陈某,如侦查卷64页“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把他缉拿归案,快审快判,以免再给社会造成新的伤害,这样我们整个家庭也都安心了”。这种毫无亲属的人是没有良知的,无视他人生命的是没有人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判决是公众的需要,是社会的需要,是对生命敬畏的需要,是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不仅无情的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更对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其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对生命的敬畏,恳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

谢谢。

代理人:陈晓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