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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12-18

原告金某因感到右侧阴囊疼痛不适到被告某市解放军208医院就诊,被告接诊医生为原告体检后诊断为右侧附睾炎,并给予输液消炎治疗。次日原告在被告处做彩超检查后于在卫生院进行输液消炎治疗,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于23日转至延边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右睾扭转,因保守治疗无效,经原告同意切除了右侧睾丸、附睾,3月1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550.81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医学会认定原告的病例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为原告治疗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其接诊医师对原告的病情亦缺乏足够认识,使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故可适当提高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原告金某某医疗费2550.81元、陪护费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3850元、合计 27706.81元,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70%,即19394.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26594.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例点评:本案虽然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时同时又认定医方承担部分责任,鉴于诊疗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及医患双方的不同地位,应当突破鉴定结论的认定来确定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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