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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12-29
被胁迫结婚了怎么办? 2014-12-29 温州律师吴富兵

基本案情

杜娟(女)是四川籍女子。1998年3月外出打工时年满19周岁,不慎被人贩子诱骗,于1998年10月被卖给了陕西农民李强(男),杜娟多次反抗并试图逃跑,遭到了薛家人的毒打,曾经两腿肿得不能行走。李强及其家人还恐吓杜娟,若不与李强结婚,就让她变为残废,杜娟害怕真的变成残废,在李强及其家人的胁持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薛家人看管很严,杜娟始终没有办法逃脱。直到2002年初,杜娟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后,薛家人才对杜娟的看守稍有松懈。2002年6月,杜娟以去不远的同村村民家借东西为由逃出了该村。被解救后,杜娟于2003年3月在亲友陪同下返回当地,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与李强的婚姻。李强辩称自己与杜娟已经育有两个女儿,早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不属于被胁迫婚姻。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撤销婚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杜娟当初在被胁迫情况下结婚,双方并无感情,虽然共同生活了4年,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请求,考虑到杜娟李强结婚时并非杜娟本愿,且在李强及其家人强迫之下与之完婚,故依法判决撤销杜娟李强的婚姻关系。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杜娟因胁迫与李强结婚,获得自由后,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杜娟逃离薛家后的一年内,返回当地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期限之内,法院受理并判决撤销李强杜娟的婚姻是正确的。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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