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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冠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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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采纳辩护意见,获得轻判
更新时间:2013-05-25

张某某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的父亲*的委托,指派丁冠凯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查阅本案案卷、调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属于临时起意,不是蓄谋已久的抢劫行为,其主观恶性较轻。

在案发前,被告人只是从中山市来广州市看望朋友,没有任何蓄谋抢劫的犯意。他是在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劝说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三个被告人的笔录中,都能够得到相互印证。为了得到一点生活费,他们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仅抢得了一台价值210元的手机和500元现金,而且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这个事实,表明被告人张**在主观恶性方面,其恶性程度并不深。请法庭在这个情节上,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对社会危害较小。

本案的犯意是由本案其他被告人提出,被告人张**只是协助参与,参与的这起案件中,没有主动提出犯罪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点,也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张**平时行为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精神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间接、辅助作用,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抢劫所得的财产价值非常低,没有对受害事实人身伤害。从以上情况考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冠凯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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