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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菊媚律师
安徽-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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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学生在校被同学绊倒摔残 谁来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24

(案情简价):吴某(7岁)、鲍某(8岁)均系A小学学生,20134181354分左右,吴某经过学校走廊去教室,被坐在地上玩耍的鲍某用脚绊倒,吴某爬起后回到教室,1405分上课期间,授课老师发现吴某受伤通知了校方及吴某监护人,后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在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千余元左右,吴某监护人多次与校方和鲍某监护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对方互相推卸责任,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吴某监护人遂向律师咨询,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查看了案件材料,认为鲍某绊倒吴某导致吴某受伤,鲍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鲍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学校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另外,在看过吴某的病历后,律师建议做伤残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所评定吴某左肘损伤伤残十级,吴某监护人一纸诉状将鲍某、鲍某监护人及A小学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9970元,并负担诉讼费。该案经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鲍某绊倒吴某是造成吴某摔伤致残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本起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课前无老师在校,应承担本起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鲍某的监护人与A小学共同赔偿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为66115.1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鲍某监护人不服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社会效果):该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家长和学校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校方职责不单单是传授知识,还应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因为事情经常发生就习以为常、掉以轻心,这起案件对校方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办案心得):201071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学生在幼儿园、党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结束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使本案受伤的学生依法得到了该有的赔偿,但法律规定以及赔偿毕竟是事后的救济,对于其本人的伤痛及家长的痛心相比,学校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重要。守护青少年的成长,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应是家庭和学校共同的目标。对于家庭来说,家长承担着监护和扶养的法定义务,承担着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职责家长应对孩子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家长不能将孩子的教育一味依赖于学校,像本案鲍某,一个小小错误谅成大祸,家长们应引以为戒,在平时生活中应加强说教,教育子女养成良好习惯,不做对自身安全或对同学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事情,告之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行为是安全的,什么行为是危险的……

对于学校而言,应加大校园的硬件投入,定期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于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降低事故发生风险,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学校硬件设施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施行学生进校后上课前及放学后离校前的教师值班制度,杜绝学生在校期间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学校还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设置,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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