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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XX运输5.5千克毒品无罪释放案
更新时间:2017-03-22

案件描述

辩护亮点:公安民警在骆XX所驾车辆车门夹层内查获5.5千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通过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骆XX被无罪释放。可以说,律师完成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10年7月,我所成功办理一起死刑改为撤销起诉案,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涉嫌运输的犯罪嫌疑人骆XX由最初的一审被判死刑,到发后重审后检察机关决定撤销起诉,最终获得释放。

普洱市检察院最初指控:2008年5月16日四川人骆XX驾驶藏有的长安轿车途径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5589克,以运输罪提请法院判处。

2008年12月8日,普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以运输罪判处骆XX死刑。

一审判决后,骆XX委托我所李春光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李春光律师亲赴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交警大队调取了骆XX途径鲁甸县时超速的罚单,证明了骆XX所述的“二哥”等人真实存在,为骆XX做了无罪辩护。李春光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骆X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车上藏有。”骆XX是失地农民,被缴获的甲基苯丙胺价值近百万,其缺乏犯罪的经济能力无涉犯罪前科此前也未来过云南,难以独立完成运输大量的事;骆XX获得的报酬仅仅是八千元,属于正常的包车和劳务费用,而与骆XX同来云南的“二哥”等3人至今未归案,证据上存在断裂。从骆XX供述的在云南的住宿情况《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在他车上查获的“二哥”的衣服和充电器等证据,与骆XX“受二哥等人雇佣来云南”的说法能相互印证,可以断定“二哥”等人确实存在且可以进一步对该三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查获的内用牛皮纸包装,外用黄色塑料胶带包裹,很容易提取指纹,但侦查机关却并未依法提取指纹;凭现有证据要推断出骆XX“应当知道”车上有是不合理的,应被判无罪。

2009年5月4日,在对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后,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普洱中院重审。

重审期间,普洱市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延期审理1个月。普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二次开庭后,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中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之后又向普洱中院提出对本案撤回起诉。

随后,普洱市检察院认定骆XX运输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对骆XX不予起诉。骆XX在被关押738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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