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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伟律师
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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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赵某诉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工伤案作仲裁代理
更新时间:2013-04-20

摘要:2011年3月份,赵某至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从事井下采矿凿岩工作。同年5月29日下午7时许,赵某在凿岩过程中被掉下的岩石砸伤,住院期间,赵某医疗费用均由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2011年3月份,赵某至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从事井下采矿凿岩工作。同年5月29日下午7时许,赵某在凿岩过程中被掉下的岩石砸伤,住院期间,赵某医疗费用均由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出院后,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处理今后善后事宜。2011年9月22日,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忻人社工认字第0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之伤为工伤;9月26日,忻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赵某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紧接着,赵某向繁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繁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011年11月,我接受赵某的委托。2011年11月22日上午9时,该案在繁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在代理意见中,我主要讲述了四个观点:一、赵某与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赵某之伤系工伤;三、张勇本人工资问题;四、赔偿项目及标准。其中赵某的工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我当庭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审理期间,为了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我向繁峙县劳动争仲裁议委员会、繁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法律建议书》,最终说服仲裁员采纳了赵某提供的工资证明。

2011年12月20日,繁峙县劳动争仲裁议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繁峙县××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某222259元。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并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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