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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喝酒起纠纷 出手伤人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07-17

强迫喝酒起纠纷 出手伤人被判刑

因王某叫严某喝酒,严某拒绝而发生口角,严某用石头砸伤王某红,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严某与受害人王某红均系兴义市某村某组人。2014624日,在本村一村民家办喜事时,受害人王某红硬要拉严某参与其喝酒,严某不喝,王某红硬是要严某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红对严某说了一些侮辱性语言。在双方被旁边的人拉开后,严某从地上捡起一个石头将王某红砸伤后跑开。王某红被石头砸伤后,即回家取出一把刀来追赶严某。在王某红追赶严某的过程中,严某再次从地上捡起一石头砸向王某红,并将王某红的头部砸伤。经鉴定,王某红善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当天,严某在知道公安机关传讯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于当日支持了王某红的医疗费用1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严某及家属与受害人王某红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严某再一次性赔偿王某红经济损失18000元。辩护人提出受害人王某红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严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严某的行为系防卫性质的伤害,应对严某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引发系被告人与受害人酒后口角并互殴致受害人受伤的结果。虽然受害人有持刀追赶被告人的情况,但被告人并非不得已而实施伤害行为,故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此,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的防卫的部份不予采纳,其余意见全部采纳。综合以上各种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严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 谭化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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