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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星律师
贵州-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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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未注册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2013-05-02
李某与徐某共同出资经营一家会所,尚未注册,但因其他原因,李某将其自身的50%个人持有股份转让给陈某,价款10万元,签订合同后支付3万元,余下7万元8个月后付清,但陈某与徐某经营期间,因性格不合而致使经营失败。现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个人合伙转让份额无效,原因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陈某后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8个月的期限届满,李某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陈某支付余款7万元,但期间陈某又提起反诉,认为李某一方没有处分权,更换了抗辩的焦点,且中途更换过律师。但之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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