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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战经典之32、连战十八捷,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20-04-13

如果你买的房子,正在居住或者使用,忽然有一天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并要求你搬出去,你如何依法维权?救济途径就是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什么是执行异议呢?所谓的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任何一方不满就可以提出起诉,这叫做执行异议之诉。

2019年春季的一天,某县法院突然贴出查封公告,依据某银行的申请,查封了该县某小区的6套商铺,并准备拍卖后偿还该小区开发商拖欠银行的1千万元贷款本息。这些商铺的业主早的在2012年就购买了这些房屋,晚的也是在2014年购买的,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在此经营多年。自己花了近百万购买的房子忽然要变成银行的了,购房户们瞬间炸了营,多年不来往的业主之间也主动团结在一起,先是找法院、后是找银行和信访,最后大家决定依法维权。

我在代理该案后,认真梳理了业主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制订了执行异议的诉讼策略,决定从四个方面(购房时间、支付购房款情况、实际占用房屋时间和未办理房产登记原因)为突破点着手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裁定解除了对这六套商铺的查封,执行异议取得了六捷。

眼看到嘴的“鸭子”飞了,财大气粗的某银行立即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理由中着重强调了法律适用问题,针对银行的起诉,在一审中,我方除坚持原来的四条观点外,重点攻击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的过错,并提出银行的巨额贷款收不回,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购房业主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请,我方取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六捷。

某银行果然又采取了:我有钱,誓把官司打到底和策略。案件进入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在二审中我方依据《担保法》第37条第4款和《物权法》第184条第4款之规定,提出银行对涉案房产的担保物权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担保的观点进一步否定了银行抵押登记的效力,增强了法官对方观点的信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我方顺利取得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的六捷。

至此,我所代理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经历了风风雨雨的一年,终于取得了连战十八胜,有力地维护了购房户的利益,目前该案已进入到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解押和办理房产登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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