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阮毅律师
贵州-贵阳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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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主动撤诉
更新时间:2015-12-05

代理民事案件,首先需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其不具备诉讼资格,则直接可以该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办案效果事半功倍。阮毅律师就多次使用该方法,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佳诉讼效果。下面就是成功案例中的一份答辩意见,对方在收到答辩意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恒阳商厦*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答辩人因张**诉答辩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张**以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与答辩人于201069日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为依据,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才是该《矿山转让合同》的相对方,与该合同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就该合同的纠纷提起诉讼,而张**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并不具有以该《矿山转让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的资格。



故,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答辩人: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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