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阮毅律师
贵州-贵阳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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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购房定金退还一案
更新时间:2015-12-05


争议事实:



20153*日,原告陈*到被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镇市的**项目售楼处看房,当即看中了该项目的11单元123号,被告表示可以先签订《认购书》并交付3000元定金。原告随即交付了3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要求原告在《认购书》上签字,原告依照指示在签章处签字。几日后,原告仔细阅读该认购书,发现其中明确规定“本认购书须由甲方盖章后方可生效”。原告立即到被告售楼处,要求被告盖章确认或者退还所交款项,被告予以拒绝。为了解决此事,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或者拖延。原告特委托阮毅律师起诉至清镇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定金。



开庭经过:



20156*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阮毅律师指出,被告拒绝在认购书上盖章的行为使得该份认购书至始未生效力,被告收授原告3000元钱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法庭调解,被告当即表示愿意返还全额定金,本案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结案。



律师提醒:



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主要审查房开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要求其必须出示原件,并可以到相关部门核实。如房开商不具备该证书,是不能收受定金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房开商证件合法、齐全,则收受的定金根据定金协议办理,购房者不能无故要求退还,房开商违约或者在签订协议时不具备完全生效要件且拒不完善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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