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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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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3-10-12

案情简介:

王某,男,张某,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一年后生一男孩,孩子6个月后女方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一年后,孩子一岁半,女方回来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要孩子,因为孩子太小,随母亲有利于其成长;2、要房子,母子二人应当有住所;3、要车子,为了孩子的发展,汽车应当归女方所有。男方答辩,只要孩子,其他财产全部归女方。法庭调解无效,判决:孩子、房子、车子全部归女方。男方绝望,欲寻短见,在上诉期满的前一天找到了我,看完判决,建议上诉。当即起草了上诉状提起了上诉。

案情分析与评析:

该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1、女方离家出走达一年之久,说是到外地打工,具体情况不明,说明女方没工作,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2、女方离家出走一年,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责任心和起码的爱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3、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调解中的自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4、女方没有驾照,且该汽车是女方出走后男方所购买,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归男方使用更能发挥其效用。

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审判决:孩子、车子、房子归男方所有。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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