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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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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不慎致人重伤 律师依法辩护缓刑释放
更新时间:2014-07-01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0日17时许,某市某区碧桂园工地的工人叶某华(化名)在工地澡堂接水时,与工友赵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叶某华的哥哥叶某雄(化名)闻讯赶到现场,上前用拳头对赵某面部及腹部进行殴打,导致赵某脾脏破裂。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赵某所受伤情为重伤。2014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将叶某雄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雄亲属的委托,指派鲁建律师作为叶某雄的辩护人。鲁律师介入该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叶某雄,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联系证人、受害人,收集被告人叶某雄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积极与受害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审判结果】

法庭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鲁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叶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经过鲁律师的有力辩护,叶某雄得以缓刑释放,重获自由。叶某雄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

【精彩辩护】

关于叶某雄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叶某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鲁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自第一次被讯问时起,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以及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都表达了真诚悔罪的内心态度,为自己当时的鲁莽行为感到忏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叶某雄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与受害人原系同一个建筑工地上做工,平日两人无任何矛盾。案发当天,由于工地澡堂的水龙头发生争执,被告人一时冲动打伤了受害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受害人身体受伤,是被告人用拳头打了其脸部和腹部各一拳所致。在事发前,被告人没有准备凶器;事发时,被告人也没有用凶器击打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压根就没有想到过要将受害人打得怎么样,只是想给受害人两拳,怕其伤害到身体瘦小的胞弟徐国雄。被告人是由于行为不慎才酿下了犯罪后果,但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

三、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因身体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属积极与受害方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双方都是湖南老乡,加上被告人家属的态度真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已表示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在本案中没有明显致人伤害的犯罪故意,没有再行犯罪的危险性。

被告人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的本意是前去阻止受害人伤害其胞弟,并没有预谋致受害人伤害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受害人与被告人的胞弟因争澡堂水龙头并扭打起来,被告人听说后,先只是想阻止受害人打其胞弟,因受害人不听旁边的工友及被告人制止才导致矛盾激化,受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及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雄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其罪行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况且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叶某雄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鲁 建 律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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