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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某某公司侵权案
更新时间:2014-08-08

起诉状

原告:胡XX,男,15岁,汉族,学生,现住:固始县XX候岗时营组

法定代理人:胡XX,男,汉族,现住;固始县汪棚候岗时营组 .

被告:中国*XX分公司

所在地址:XX蓼北路与蓼城大道交叉口向北15米电业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经理 电话;0376-6168274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 224801.32万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1121早上,原告上学刚出家门时被脱落在地上的公司网线绊倒,当时即感觉左侧髋部及全身多处疼痛,不能活动。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胡XX

法定代理人:XXX

2014725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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