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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1-28
(2017)黔032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恫梓县人民楂察院?被告人令狐某,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恫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1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炜,男,重庆中钦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2017) 黔0322 刑初 325号,
公诉机关恫梓县人民楂察院?
被告人令狐某,2017年3月16日因 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恫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1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炜,男,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明山,男,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2017年3月16日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入王某,女.汉族,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汊族2017年3月16日因涉一神桐梓县公安局刑寧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甲,汉族,2017年3月16曰因 扰乱杜会秩序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曰被取保候审。
破告人封某,女,汉族,同年3月16 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2017年3月16日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汉族,2017年3月16日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榈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令狐某、赵某、王某、王某甲、赵甲、封某,张某、王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资审理了本案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常相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狐某、赵某、王某、王某甲、赵甲、封某,张某、王某乙及刑事辩护人周炜,梁明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令狐某、赵某、王某、王某甲、赵甲、封某,张某、王某乙的堵工行为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51188元
上迷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止人 的户藉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科 查询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接 受证据清单,承诺书等证据证木胱认为.被告人令狐某、赵某、王某、王某甲、赵甲、封某,张某、王某乙对渝黔铁路夜郎段施工现场进行堵工,造成施工现场被迫停工,逷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次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令狐某等人到案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今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一年六个月.緩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封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箏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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