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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案,律师递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2-11-02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 ×××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韶关市 ××× 人民检察院

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父亲的委托,并指派潘光松律师、欧月华律师作为××的辩护人。现就对犯罪嫌疑人建议贵院作出不予起诉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时才15岁零4个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本案的被害人聂×辍学后在与杨××交往时,被害人故意隐瞒其真实的年龄。从××在第一讯问笔录中讲到“在派出所才知道13岁”及律师于201×年×月×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笔录中“她网上告诉我十五岁,但是她长得比较大,我感觉她有十五岁”中可以看出,××并不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因此,×× 才与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关系。

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发生关系。在证据只有被害人所述的“不愿意”与××所述的“自愿”间,当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解,得出自愿的结论。结合从发生关系时“大××”商店的门只是半掩而不是完全关闭;被害人在发生关系时没有叫喊;且被害人身上不存在伤害;××并不是具有普通强奸罪所具有的特征来看,可以认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间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要件是情节轻微及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被害人讲述了“我们没有发生性关系”、“就是他的生殖器碰到了我的外阴处”;犯罪嫌疑人所述“进去一半”怕被害人痛,又没有进行下去,结合医院的体检报告“未见精虫”,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在该规定中,没有规定必须是“自愿”,即使是“不愿意”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愿意”也符合该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也认识到了其行为的错误,同时又是初犯,应当从轻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也拘留了几个月。可以说,在看守所能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悔过表现,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综上,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法律制裁为辅”的原则,希望贵院能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致

×× 县人民检察院

出具人:

日 期:


办案结果,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原由:证据不足。


后话:结果是好的,但是多少有点遗憾,因为,最后的结果不是的理由不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这样的处理方式。如果证据不足,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现实的环境是当事人主张国家赔偿,检察又可以对本案抗诉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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