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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应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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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4-01-16

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胡应国律师办理

注:此案为201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2012年被安徽省司法厅和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评选为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汉族,47岁,安徽庐江县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社居委五西组。2011年2月16日12时左右,王某某骑自行车沿合作化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时,与尹某某驾驶的皖AK6987号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某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尹某某驾驶的皖AK6987号电动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认定为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右锁骨中处1/3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21天出院,因其伤处进行了“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治疗,一年后仍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截至一审诉讼时,王某某不仅为此支付了18504.89元治疗费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王某某仍然要承受着病体的折磨,尹某某的侵权行为给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尹某某理应积极赔偿王某某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然而,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王某某及其家属的多次赔偿请求。王某某在此情形下,万般无奈,想到了请求法律援助来解决,如是来到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帮助,经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审查,其符合受援的条件,遂同意了其法律援助的请求,并指派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应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胡应国律师接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接待了王某某,并与其进行了沟通和了解,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到本次交通事故尹某某付全部的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右锁骨中处1/3粉碎性骨折,现已花费近两万元的医药费,次年的七八月份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二次手续仍然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并且有一定的医疗风险。 律师根据经验判断,王某某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可能性非常的大,后期赔偿的费用非常的巨大,现尹某某拒不支付王某某目前已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他应当由其支付的费用也拒绝向王某某支付。本案如果不积极的采取诉讼措施,维护好王某某当前的合法权益,等到次年要求尹某某支付王某某的第二次手术费用更是件不可能的事情。律师向王某某说明该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其前期医疗费等费用问题,以及该案该如何进行诉讼的初步方案后,让王某某立即准备好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写好了起诉状,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开始了诉讼程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 当中,被告仍拒不支付王某某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赔偿款,却提出要求一次性解决本案的所有赔偿费用。由于王某某的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其病情及应当花费的医药费用无法进行确定,并且存在一定医疗风险,现在也无法进行伤残评定,相关的赔偿款无法确定。如果一次性调解处理,在被告尹某某又不愿意支付所有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势必对王某某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律师遂与王某某及其家人商量后,断然拒绝了尹某某一次性处理的过份要求,并要求其立即支付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庭审后,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的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尹某某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6170.31元。

办理思路和策略

律师接受该案的委托后,对本案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深刻的意识到该案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如果该案不及时采取诉讼措施,让尹某某支付王某某已花费的医疗费及其他已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势必将会进一步侵犯王某某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王某某经济和生活上的困难,也将会使王某某承受更大的精神上压力。律师虽然考虑到该案庭前调解的可能行非常小,但该案是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且尹某某负全责,只要通过诉讼解决该案,肯定能够获得胜诉的判决;不利的条件是,被告尹某某驾驶是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相应的交通强制保险,大额的赔偿费用必须由尹某某本人承担。因此,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本案最佳的解决途径仍然是尽快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是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执行的“201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法律援助案例。针对本案被告尹某某拒不支付原告王某某相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的事实,如果不积极的采取诉讼途径解决,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经济困难。本案律师果断、及时的采取了诉讼措施,将案件起诉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有效的防止了侵权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伤害,解决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困难,也给被害人挽回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通过该起诉讼,律师认为:有些比较紧急的案件应当及时尽快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解决当事人眼前的实际经济困难,避免造成给当事人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压力,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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