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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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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曾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11-15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依据被告曾某某于20133114万元)、201376(分别是5万元和8万元)出具的三张《借条》起诉曾某某和金某(曾某某前妻)。要求被告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4000元,被告金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出示的证据为:311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现金4万元(借款月息处为空白),本借款由曾某某承诺2013611全部一次性还清全款,超期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为总借款的10%。借款人:曾某某 2013-3-11”。76的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此据!借款人:曾某某 2013-7-6”。76的另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8万元整(捌万元整),以车辆川C-XXXX为寄押,此据!借款人:曾某某 2013-7-6”。



被告曾某某的前妻金某找到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黄宏律师,多次询问金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指出金某未参与该借款,也没有使用该借款,金某与曾某某之间有夫妻财产约定,以及曾某某借款是用于打捕鱼机。原告申请保全的房屋是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借条出具的三个月后,金某与曾某某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要求黄宏律师作为金某代理人参与一审应诉,希望驳回李某要求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积极组织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二、代理思路



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这样金某作为举债人曾某某的原配偶就不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借条里面明确约定该借款属于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二是出借人知道举债人夫妻之间有夫妻财产约定,而执意要借给举债人的。此两种情况下才能由举债人个人偿还,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需要找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曾某某打捕鱼机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时证明李某知道曾某某和金某之间有夫妻财产约定。



三、法律分析及庭审经过



(一)、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本案的具体情况:



1、曾某某的借款是用于个人打捕鱼机是属于曾某某的个人债务(没有进行鉴定是否该机器具有上分、下分的功能,是否属于赌博,因此金某作为被告是没有证据证明曾某某打捕鱼机是赌博),金某提供的证据是:一方面是曾某某的个人陈述;一方面是金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曾某某在外打捕鱼机,并要求该两个证人帮助曾某某打捕鱼机,并且要求证人不要让金某知道打捕鱼机的事实。



2、曾某某与金某在结婚的时候就有夫妻财产约定(因曾某某是离过婚的,金某是初婚,并且婚前购买了房产,房产证办证时间早于结婚证登记的时间),个人名义借款归个人偿还,而本案借款是曾某某的个人签字的借款,并且金某已经多次告知李某包括曾某某的其他朋友不要借款给曾某某,因此该借款属于曾某某的个人债务。



1)、在金某陪曾某某在201334归还李某的其他借款的时候就已经告知李某不要再借钱给曾某某,曾某某借的钱我金某是不会偿还的,金某的家人也不得偿还,由曾某某自己还,你李某收不到钱自己负责。



2)、李某到金某家找曾某某还钱时,金某对李某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包括同李某一起来的刘某也承认金某是打了招呼的不要借钱给曾某某,李某也在录音里面说曾某某前段时间赌鱼(打捕鱼机)堵得疯。



3)、申请法院调取了当地派出所对李某的讯问笔录,对借款金额的陈述和其他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证明李某是知道曾某某借钱来打捕鱼机的。



4)、证人出庭作证也陈述了,金某告知了包括二位证人在内的大多数的曾某某的朋友不要借钱给曾某某的事实。



3、关于借款金额:



因曾某某是实际的借款人,曾某某陈述第一笔借款是写的4万元,实际上只收到3.6万元(李某已经收取了第一个月的4000元的利息),另外765万元的借条是为了品迭这笔未偿还的4万元的借条的,但是没有在这笔5万元的借条中注明原4万元的借条作废或者是退还曾某某4万元的借条。因此该笔5万元的借条是不真实的。76另一张借条是8万元,实际收到7.2万元(李某已经收取第一个月的利息8000元),实际只借有两笔借款是真实的,并且实际支付的借款是10.8万元。实际借款人曾某某对本案的借款的金额和借款的交付进行详细的说明,而原告李某只是要求按照借条的金额进行偿还。



四、案件办理结果:



因金某作为实际举债人曾某某的原配偶,不符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即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金某对该借款与曾某某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分享了曾某某举债的利益。并且建议承办法官对借款的事实进行仔细询问,以及按照基本的生活常识、既要注意保护善意无过错第三人,又要保护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的原配偶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开庭审理中,作为金某的代理人及时将代理思路给主审法官进行沟通。由法官给对方及对方的代理人作工作,从而达到金某不承担连偿还带责任的目的。庭后第三天实际借款人曾某某与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曾某某在两年内偿还李某13.5万元,李某撤回了对金某的诉讼,不再要求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金某对该案的代理的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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