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81民初894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XX县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特许经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1.依法判解除与某某公司2019年11月签订的加盟协议及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加盟《定金议》;2.依法判令某某公司退还加盟费100000元;3.案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和理由:2019年11月我与某某公司订了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公司的“某某金脑”品牌项目相关教育培训经营体系。2019年12月1日双方就加盟事宜补充签订了名为《定金协议》的加盟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给我的授权区域位黑龙江某县。我根据合同约定,先后支付加盟费用共计100 000元,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两张。根据约定,某某公司将其拥有的“某某金脑”品牌相关教育培训经营体系、项目标识等经营资源,授权我在黑龙江省某县范围内使用,并为我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品牌许可等,我方支付加盟费用100 000元。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受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本案中某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我签订加盟合同。且其提供格式合同,违法未提前向我披露合同内容及条款,也未将签订的合同文本交付我,严重限制了我方的合法权利,违反《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退款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原告陈某育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及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定金协议》于2020年3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陈某加盟费93000元。(原告置顶收款账号:*******)户名:陈某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金额、期限付款,原告有权按100 000元标的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其余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艺
书记员 崔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