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张海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海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一审法院之所以对张海处以四年有期徒刑,依据的是法定刑升格条款,并且认为被告人张海“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显失公平,判决明显过重。
二、张海有酌情从轻的相关情节:
1、被告人张海的家属能积极赔偿,并和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损失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放弃追究被告人张海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3、被告人是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教好,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支持本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终审被判三年缓期三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