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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农民工对乐陵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9-27

13名农民工对乐陵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代理词

案情简介: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12月18日,山东省乐陵某木业有限公司,先后录用下列13名技术人员:刘晓军、赵忠亮、王世群、穆海望、张奎波、王洪涛、朱胜涛、段夫强、付士威、付义聪、赵洪建、张海菊、张建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8日,木业公司拖欠上述工人48天/人的工资,总计:104793.00元,13名农民工多次协商讨要无果,无奈以乐陵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木业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代理词
仲裁员:
我受13名农民工的委托,被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13名农民工的代理人。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乐陵某木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单位于2011年陆续招用13名申请人为乐陵木业有限公司的工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方面对这些工人都有花名册记载,并且对工资的数额和给付方式都约定了一月一付。双方于工人上工之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拖欠的工资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
做为用工单位,被申请人一直拖欠13名申请人的48天/人的工资,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代理人认为,因为13名申请人是受雇于森林木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被申请人就应按时足额发放上述13名工人的工资,总计:104793.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总计:287000.00元。
综上所述,乐陵某木业有限公司无故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拖欠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总计391793.00元和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费5000.00元的支付责任。 请求仲裁庭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庭采纳我的代理意见。

乐陵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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