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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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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8-2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刘本长、赵凤环、刘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桂萍作为刘鹏配偶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鹏的遗产;刘潇、刘海洋作为刘鹏的儿子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鹏的遗产;刘本长、赵凤环作为刘鹏父亲、母亲也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鹏的遗产。
二、本案涉及的遗产及如何分割问题
本案的遗产包括1989年3月刘本长为其长子刘鹏建房:土地458.5平方米,正房四间,围墙,厨房,大门,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房屋拆迁评估总价值1178893.00元)。
三、事实理由
原告刘本长于1989年3月为其长子刘鹏新建平房一处(占地458.5平方米,正房四间,并有围墙,厨房和大门),评估建筑总面积412.65平方米。刘鹏1995年与杜俊青结婚,1996年4月8日生育一子名字叫刘潇,刘鹏和杜俊青婚后感情破裂,于2001年3月离婚,其子刘潇归刘鹏抚养,但是刘潇实际是长期和其祖父母刘本长、赵凤环一起生活。2001年6月,刘鹏与被告王桂萍结婚,并于2003年8月9日生育一子名字叫刘海洋。不幸的是刘鹏于2006年9月14日交通事故遇难死亡,因家人悲痛及其他原因,刘鹏遗产没有分割继承,及至2010年4月,因御河丹城小区开发,刘鹏上述房产在开发规划范围,通过开发部门丈量评估,总计价格为1178893.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所以,上述财产应认定为刘鹏的遗产,处于待分配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刘鹏遗产应由原、被告5人按份继承,所以三位原告应分得遗产份额为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三,总计707335.8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牡丹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庆彪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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