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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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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摔伤,谁担责?
更新时间:2014-12-19

【案例】

某小学学生,在上课期间,解答完教师提出的问题从讲台返回座位时,不小心踏空,导致腿部骨折。教师及时将学生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并通知了家长,医疗费用不足千元。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是在课堂上受的伤,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声称要到法院起诉学校。学校领导认为,学生在课堂上受的伤,教师就要承担责任。学校因惧怕家长起诉给学校造成名誉损害,以任课教师考核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相威胁,逼迫教师满足家长提出的5000元的赔偿要求。教师虽然提供了自己没有推搡学生的证明,并依法进行抗争,但学校最后的处理结果却是:学校承担3000元,教师承担2000元。

【分析】

现在很多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之所以呈现一边倒的情况,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对中小校法定义务认识的错位。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小学校多为事业法人,中小学校的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教师、学生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对学生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等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果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定,如果学生实施违背学校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就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学校讲台或教室地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有凸起的铁钉)将学生拌倒,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因为教师在讲台上推搡学生造成学生下讲台上摔倒,教师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因为学生下讲台时未注意讲台台阶造成摔倒,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综合分析本案,学校的教室地面没有明显隐患、教师也没有推搡学生,学生受伤是自己在下讲台时未注意到讲台台阶造成的,是课堂上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学生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进行理赔。学校和教师因不存在过错,而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依据】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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