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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
更新时间:2020-07-07

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

公正判决,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4日,陈某与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高借款30000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3个月。2014年10月15日陈某在某公证处就自己的房屋买卖、过户、代收转让房款、抵押事宜,委托马某代为签订转让合同、权属过户变更、抵押、解押等事宜,并在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2015年4月23日,高某在马某的协助下,将陈某位于Y市某处的一套楼房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成交价款为28万元。后高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2018年4月陈某曾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释明,先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房屋款及利息损失;3、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房屋的的财物。

三、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及观点:

陈某认为马某与高某在没有支付购房款、房屋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房内的门锁打开,将房内的所有财物转移到了别的地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陈某多次向马某与高某索要房款,但两人既不支付房款,也无法归还房屋。陈某无奈多次报警要求处理解决。警方也无法解决。两被告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陈某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陈某与高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电冰箱、电视机等财物;3、请求判决两被告房屋买卖款35万元;4、请求被告支付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5.2万元。

四、被告高某辩称:我们在公证处作了抵押公证,如果原告无法偿还借款,我就按抵押合同有权处分他的房产。

五、被告马某辩称:我是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的房屋抵押了,如不还款就过户房屋。我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六、法院判决:1、陈某与高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2、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某房款28万元;3、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某利息损失25.2万元;4、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七、作为原告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对于本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到底是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律性质问题。

因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陈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立案处理。但是,经本代理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后,公安机关认为很难立案处理。原因在于陈某与马某在公证机关就房屋买卖、抵押等事宜通过法律途径办理了公证书。因此,公安机关很难插手案件。建议陈某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也同意公安机关的意见。最终说服陈某按民事诉讼要容易一些。

2、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

陈某曾给高某出具的借条,载明“高某有权将我的房地产予以处分,经双方认定价格30000元予以处分,以上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对抵押物处分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应属于无效。

3、马某与高某恶意串通,损害陈某合法权益的问题。

马某未经陈某确认出售房屋价款,高某未向法院起诉并拍卖抵押物,二被告将市值超过借款金额的房产,未向陈某支付分文房款,直接以抵押借款的方式,过户到高某名下,二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无效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4、本案陈某提出要求马某与高某返还房内被搬走丢失的财物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案由,故,法院未予以支持。陈某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结语:本律师善意提醒,陈某的案件教训是惨痛的。公民在签订任何重要法律事务的合同、公证等法律文书时,切记谨慎!如不懂法律专业知识,请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代理人:任明晓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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