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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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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8-12-17

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西公(河东)拘通字〔20181439

西市检侦监不批捕〔2018307

西公(河东)取保字〔2018495

川公守〔2018/998

犯罪嫌疑人唐﹡﹡,男,19839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出租车驾驶员,拘留前住西昌市高枧乡联合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83092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1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213日被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12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1214日被释放出看守所。

辩护代理经过:2018123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三天,其妻子罗﹡到本所委托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经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并查看了案发时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向侦查办案单位了解情况,得知如下基本案情:

2018年1130日晚2000许,被害人阿西子拉喝酒醉由朋友搀扶坐上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出租车后,搀扶他的人要为其支付出租车费用,却被阿西子拉把钱挡了回去,到达目的地后,阿西子拉摸仅从身上摸出3元零钱,有放回口袋,还说就是不给。这些情况可以说明其是有预谋的“坐霸王车”不支付车费的行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犯罪嫌疑人唐晓松,向乘客收取取车费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在索取车费无望的情况下,就对被害人说了一句“实在给不起就滚了!”,而被害人阿西子拉却借机酗酒闹事,趁着酒劲冲上来抓扯纠缠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摆脱其抓扯,使用了一些正常反应的反抓扯动作,最后被害人由于酒醉的缘故自己倒地,嫌疑人将其按住警告后放开,但被害人从地上起来后,又再次冲上来抓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前后有两三次为摆脱抓扯的摔推动作,被害人都是因酒醉自己倒地的,至少嫌疑人从始至终都没有用拳、脚殴打过被害人。另查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阿西子拉已经与2018126放弃治疗而离开医院,通过中间人向犯罪嫌疑人亲属索要8万元。

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未取得被害人阿西子拉的轻伤鉴定书面文件,其是否构成轻伤是罪与非罪至关重要的证据,没有这份证据依法不能批捕。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疑点甚多,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碰瓷”诈骗的被害人。为此,辩护人立即向承办本案的西昌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递交了律师委托手续和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确实与被害人发生过肢体接触,被害人的脚伤经咨询法医应当构成轻伤二级的标准,不同意取保,况且案件已经递交是检察院提请批捕,建议找检察院”。为此,辩护立即另行起草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二天,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同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181213日,西昌市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但不是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逮捕决定。同日,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181214日,犯罪嫌疑人唐﹡﹡被释放出西昌市看守所。

办案心得: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尽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辩护的突破点,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要忘了向司法机关提出自己有理有据的书面辩护意见,说服办案单位采纳律师意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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