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妻)
被告:唐某(夫)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黄某与唐某开始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一直没有性行为,黄某以为唐某为人正直,生活检点,心里很是喜欢。2009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婚礼当晚,两人正式同居,当晚,唐某以太累为由,没有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也予以理解。但此后一个多月,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在黄某的一再追问下,唐某承认自己先天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生活。黄某大为恼火,责怪唐某不该对她隐瞒,而唐某认为,两人结婚纯粹是为穿衣吃饭,传宗结代,自已经济条件好,可以养黄某,而通过人工授精,也是可以传宗接代的,黄某不该大惊小怪。双方的观念存在巨大差异,无法沟通。迫于无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婚前缺乏了解,唐某生理上有缺陷,无法与妻子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双方离婚。
[案后评析]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一部分,甚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忽略对人们性权利的保护是不人性的,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疏漏,规定了婚后不能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