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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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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遭受家庭暴力,不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不被允许
更新时间:2013-08-16

原告:单某(妻)

被告:武某(夫)

[基本案情]

单某与武某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武某向有重男轻女的传统,并因此迁怒于单某,有时还会殴打单某。2009年5月的一天,武某又借故与单某争吵,并将单某的左臂打伤,红肿淤血。单某的妹妹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多元。单某出院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某赔偿医疗费2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125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之间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单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起诉。

[事后评析]

法律之所以作出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正是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出发的。既然夫妻双方没有起诉离婚,说明他们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配偶之间并未对各自财产做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方以家庭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物质利益,反而会增加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个人权利意识的苏醒,现在很多夫妻都做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约定,各人财产归各人,对于这些新情况,如果仍规定不离婚无赔偿,则不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此后,法律是否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是值得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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