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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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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5-04-14
案例标题: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案由:刑事案件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理机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5X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4-09-03审理程序:二审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5X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XXXXX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绰号:XX),男,1955年12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X。因本案于2013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7日由XX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祖军,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4)芜刑初字第000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X及其辩护人潘祖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辩护人在提出一系列辩护理由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最后对被告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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