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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兰花律师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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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必须经工程造价鉴定才予以支持。
更新时间:2016-11-09

案情: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湖南某高速公路第XXX合同段发包给被告某铁路有限公司,2010622日原告刘某则以第三人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某铁路公司签订一份防护及排水施工合同,承包第XXX合同段其区防护及排水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原告刘某带工程队按合同要求施工并于年底竣工,工程投入使用。20101222日经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铁路公司双方签证结算,原告刘某负责施工的项目工程款共计4430000元,扣除被告某铁路公司已向刘某支付的1500000元,被告某铁路公司尚欠刘某2930000元,原告刘某向某铁路公司催讨被告,某铁路公司称被告某高速公司有限公司还欠付其数额巨大的工程款,催讨无果,其垫付的工程材料款、劳务工资、资金等导致外债累累,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930000元及利息472263.02元,判令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某铁路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某铁路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工程款2930000元及利息472263.02元,判令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铁路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某铁路公司与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1、本案刘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未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必须经工程造价鉴定才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刘某请求的工程欠款2930000元是否予以认定,被告某铁路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是否能得到支持。

3、本案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是适格主体。

4、本案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律师认为:

一、本案刘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铁路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刘某是借用有资质的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原告刘某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证明其是合同的主体。其次,所有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清单申报表、工程量清单审批表、浆砌工程现场实测工程表等皆显示原告刘某系实际施工人。其三、原告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可证明工程款是由原告刘某进账,而非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其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二项目办用印申请单”,也证明原告刘某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得到发包人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认可的。故原告刘某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本案未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必须经工程造价鉴定才予以支持。本案所欠工程款可以确定为2930000元,被告铁路公司鉴定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计程量计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皆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工程量与工程款虽未经鉴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量清单”,皆经原告、被告铁路公司、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签证认可,部分工程量也经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台班统计表、工程量清单审批表、借款申请报告、借款申请会签表、台班借款申请会签表”以及被告某铁路公司提交的实测工程量表,形成证据链,该工程量清单已经被告某铁路公司送往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处,拟结算工程款。故三方对原告刘某完成的工程量是无可质疑的。证据显示原告刘某应结算的工程款为4430000元,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500000元,下欠2930000元。被告某铁路公司于开庭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工程造价鉴定,一方面不符合法律关于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的规定,另一方面,工程造价已有充足证据证明,且有各方签字认可,故毫无必要再作工程造价鉴定。

三、本案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适格主体。开庭中,被告某铁路公司主张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欠付该标段工程款40000000元,而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当庭予否定该事实。俩被告只以双方还在结算之中含糊此事,可以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实施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发包人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四、本案的利息计算应得到支持。由于原告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已由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合适时间内,被告某铁路公司应及时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并及时支付欠付工程款,但被告某铁路公司却以发包人还欠付其工程款为由,不予结算与支付。故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应由被告某铁路公司承担,原告因工程款未到位,在外到处借钱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与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故被告某铁路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参照民间借贷的四倍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乎法律的规定。故原告据此计算并请求的472263.02元利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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