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1民初1284号
原告:肖xx,男,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心,女,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董xx,女,汉族,住辛集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董某心、董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员
房士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