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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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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8-07

湖北省鄂州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XX民初字第XXXXX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XXXXXXXXX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于XX月XX日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19XX年XX月XX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属实际婚姻;同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XXX,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XXX。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李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李XX提出离婚,被告王XX表示同意离婚。
二、 婚生女XXX、婚生子XXX由原告李XX自愿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 位于XX市XXX路XXXXX号楼X单元X层X户(产权证号为XX房权证字第SFXXXX)的房屋一套,由婚生子XXX、XXX共同所有。车牌为XXXXX的思微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王XX所有。
四、 被告王XX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补偿原告李XX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XXXX元,均由X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XXX
二0XX年XX月XX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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