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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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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杨金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永杰律师
更新时间:2012-06-08

这是一起由于河南南阳卧龙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违法执行引起的案件,旁听人士很幽默地说,这家公司是正规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部分被告人是经政府介绍到这家公司工作,如果这家公司构成黑社会犯罪,这也太不黑了。

2011年8月30日,王永杰律师一行十名北京律师飞抵古都南阳,参与辩护河南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金德及员工二十余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案件的二审辩护工作。

9月1日,本案二审南阳中院的邓勇法官和另一法官在南阳中院一层大会议室接待了十名北京律师。律师团先递交了辩护手续,然后递交了全体律师签名五份申请书,一是异地管辖申请书,要求南阳之外的法院审理此案;二是退一步,希望二审公开审理并允许媒体参与庭审;三是调取涉案法院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大门的监控录像,证明事发当天案发起因;四是要求全部证人出庭作证;五是由于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所有被告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第一被告杨金德妻子的哥哥张总对大家说,我就这一个妹妹,一审法院把杨金德判了二十年,她怎么过?公司垮了,几十个家庭垮了,几百个人都快疯了。这一席话让久经沙场的刑辩律师无不为之动容。

本案明显是一起南阳卧龙区法院滥用职权,构陷冤狱,堪称典范。

律师们希望南阳中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毕竟,下级法院的错误应当由上级法院纠正,矛盾应当得到消解,而不是上交和扩大化。

毕竟,发生在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的前车之辙,后车应鉴。

毕竟,刑法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如果南阳中院维持原判,不客气的说,就是在公然维持一起错案。

北京杨大飞律师是第一被告杨金德一二审辩护律师,王永杰律师为第二被告曹笃举二审辩护。

本人照片为黄继保律师所摄

----王永杰律师团队

南阳会见——峰回路转——争取权利

2011年8月31日,上午十名律师给南阳中院递交完手续,法官说案件一审判决书不够六名新加入的律师每人一份,十名律师决定兵分两路,八名律师南阳中院在阅卷、复印案件材料,不能再等,决定用了一审律师的判决书,王永杰律师和同所的魏律师作为先锋赶往南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两名被告人。

已知道上次就两名律师才可以见一名被告人。到了看守所后,以下是双方辩论情况:

问:我们是律师,过来会见杨金德涉黑案的被告人。

答:单位规定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一名被告人。

问:法律规定一名律师就可以会见。

答:这是我们的要求,你们可以分别找一名南阳律师。

问:为何与法律相悖?

答:出于保护律师的目的。

问:我们都是资深律师,不会出事,感谢关心。当事人不想请当地律师,另外,我们现在再找南阳律师已来不及。

答:此案是大案,不行。

问:大案小案都要依法办事,我代理的“河南368万天价过路费 案”影响全国,当地看守所也是一名律师就可以见,请你们再商量一下。

商量后答:可以,由于同案犯较多,一名律师会见完后,下一名律师才可以见。律师表示:好的。消息传到后方,能听到后方的击掌声。

下午其他律师顺利会见完毕。

无论如何,感谢南阳第一看守所给与律师办案提供的方便,大家是为了真理、法律而辩,双方是在友好、真诚的氛围下沟通的。

南阳政法委沟通

2011年9月1日,律师团除了八名律师一起到南阳政法委,在门卫处被拦截,问找谁。律师答:需要反映情况。门卫:等我联系。答:政法委领导都不在。律师:办公室也可以,律师放几份材料即可。门卫:只许进一个人。后来交涉后,王永杰律师和杨大飞律师去南阳政法委办公室,政法委认真听取了两位律师的意见,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希望二审法院维持正义,否则,一旦此案成为冤案,几十名被告人及亲属会影响南阳稳定,会对南阳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充分进行了交流,政法委表示会把律师意见向领导反映。(其实,我本人不太主张向政法委反映情况,理由在此暂且不说)

9月2日,回京之路——关了的飞机舱门又打开

中午12点20分从南阳到北京南苑机场,由于去南阳机场路上交通事故导致大堵车,到机场时,12点10分到机场时,机舱已关闭,我们9人与前台说明情况,机长说可以登机,感谢中国联合航空公司,我北京的好哥们介绍另一个案件,等我和黄律师到了复兴门,老总们聚齐了在等我,案件顺利谈完。

祝福南阳——所有的当事人


杨金德、曹笃举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曹笃举家属委托,指派王永杰律师担任曹笃举的二审辩护人,经过会见曹笃举,查阅、复制几十本卷宗,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慎重考虑。

同意曹笃举一审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作如下补充:

一、截至目前,二审全体律师签名五份申请书,尚未得到贵院答复

一是异地管辖申请书,要求南阳之外的法院审理此案,保证本案的公正性。二是退一步,希望二审公开审理并允许媒体参与庭审,做到真公开,而不是一审的假公开,真违法。三是调取涉案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大门处的监控录像,查明事发当天案发起因和经过,查清本案事实。四是要求一审全部证人出庭作证,一审中证人无一出庭是严重违法的。五是再退一步讲,由于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被告人曹笃举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明显是由于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滥用职权、违法执行所引起,假唐河县法院之手,构陷冤狱,栽赃被告人黑社会罪名,堪称奇案。

二、如本案处理不当的严重后果

如果判决本案的奥本公司成了黑社会组织,必将开启一个恶的先例,严重损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造成社会认知的混乱,必将人人自危。

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垮了,几十个家庭解体了,几百个人必然上访表达诉求,像他们曾经做的一样。

三、本案已经错抓、错捕、错诉、一审错判,辩护人真诚希望切勿一错再错

本案是南阳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违法执行引起的错案,卧龙区法院为掩饰错误,避免追责,欺上瞒下,利用职权勾结公安、检察院、唐河县法院,妄图提供公检法一条龙服务,祸害法治。

系统的管理中,不做实事则不会出错,一旦必须做事但因为压力或能力有限而万一做错后,为了避免受到批评或追责时,可能不敢纠正而只能将错就错,甚至把更高的机关甚至领导也拖入错误决策中,这是管理系统设计的缺陷,需要改进。

奥奔事件的情况说明,一个系统的水平并不是由最高领导者的水平能力决定,而是由“短板”决定。奥奔事件中,毫无疑问,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陈、渠是系统的“短板”。

四、几点提示

1、如果检察院撤诉或者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可以放弃国家赔偿,此为第一点提示。

2、如果本案成为错案,承担责任的将是在起诉书、判决书上签字的各位,此为第二点提示。

3、如果允许执法机关违法乱纪,搞职业报复,构陷冤狱,出入人罪,不顾法治,不是把一个好端端的公司及员工家属逼成不稳定分子吗?此为第三点提示。

4、如果维持原判,曹笃举及家人必然申诉、上访不断,民不聊生,各位麻烦不断。此为第四点提示。

5、当事人家属拟到北京上访,表达合理合法诉求,已经引起中央媒体的关注。

五、辩护人的希望

辩护人真诚希望下级法院的错误应当由上级法院来纠正,矛盾应当得到消解,而不是上交和扩大化。

辩护人真诚希望南阳中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毕竟,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中院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办理案件的中院法官及院长被省高院追责,案件纷纷扰扰,至今骑墙难下,不知如何收场。望前车之辙,后车应鉴。

如果南阳中院维持原判,不客气的说,就是在公然维持一起错案。

六、尾声

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如果判决曹笃举有罪,必然会引起南阳社会动荡,会损害古都南阳的良好形象,我们的判决是要让社会更和谐还是让社会更惨烈?

谢谢各位!

此致

辩护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律师

电话:13910203169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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