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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更新时间:2020-06-24


案情简介:村民甲经镇民政局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甲在外出务工时受伤致残,该伤残业经司法鉴定且在另案获取赔付。甲依据保险单起诉所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伤残赔偿金。

案件办理:因保险人没有向甲提供保险合同文本及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本代理人要求保险人依据甲在另案业已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向甲支付伤残保险金。保险人答辩称甲不是投保人,民政局是涉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已向民政局经办人员履行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其没有义务向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求请求。甲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改判本案应参照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予以赔付。

办案评论:二审法院认定甲为投保人、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正确。但在保险纠纷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抛开司法解释的规定而适用公平原则,此为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应该继续走民事再审程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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