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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世未深女孩涉嫌诈骗罪判缓刑
更新时间:2020-01-26

案情简介:

九零后女孩宋某与其他十九名同案犯假冒报社名义、高价销售保健食品,诈骗金额共计壹佰多万,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经认定,宋某所涉诈骗金额三十多万;宋某在询问笔录中,对其行为涉嫌犯罪有无认识,供述不一;宋某受蒙骗参与销售保健品的时间一个多月,除领取几百元的生活费外,尚未发放工资;宋某在二十位犯罪嫌疑人中列第十五位。

案件办理:

接受宋某亲属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宋某,经初步分析,辩护人认为根据宋某的陈述,其行为不是犯罪。遂向侦查机关提交建议给宋某办理取保候审、存在错误羁押宋某的建议书,但,侦查机关未予回复。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辩护人得以复制涉案侦查卷宗资料,查看研究侦查卷宗后,对于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的辩护意见得以确立。后,于本案移交法院公诉前,检察官电话通知辩护人为宋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羁押达八个月的宋某得以暂时恢复自由。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院召集所有的辩护人、被告人及公诉人召开庭前会议,要求各辩护人简略发表一下辩护方向,以便各方提前准备、合理安排庭审时间。除本辩护人提出要做无罪辩护主张外,其余十九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主张作有罪的罪轻辩护。庭审中,有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表达了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定性后,又委婉地表达了实际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矛盾陈述。本辩护人就涉案证据、行为的定性、证明责任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宋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公诉机关未履行证明宋某与其他同案犯之间存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证明责任的无罪辩护意见。就此,公诉人反应激烈、言词有所不当,本辩护人当庭提出反驳及纠正意见。基于当前司法的现状,害怕被再次收押,宋某当庭认罪、认罚;庭后,宋某缴纳了罚金及退赔共计两万元。

办案结果:

该诈骗刑案二十人中,多位主犯被判处五至十一年的刑罚;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位列第十六位、十七位的两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案后思考:

在辩护人提出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宋某存在被错误羁押、应该尽早为宋某变更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不予回复后,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主动联系辩护人为宋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已经感知:公诉人也意识到本案症结所在。法院判决包括宋某在内的情节相似的几人缓刑,实际上也与本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主张有重大关涉。应当说,当前司法惯性下,审理本案的法官作出该判决已难能可贵!但,若较真起来,宋某应该提起上诉的,毕竟罪与非罪泾渭分明,尤其是习主席依法治国、国家日渐清明的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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