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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锁门店被解雇,门店管理公司需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0-07-14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糕品门店的店员,担任销售一职,在佛山市南海某餐饮管理公司旗下的某分店进行集中培训后,被安排至桂城街道门店上班。2019年8月,公司管理人员在陈某下班后告知其因为店铺经营状况不佳,让陈某第二天不用再来上班了。入职期间,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月平均工资为3860元。陈某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中,因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公司是门店的实际管理人,被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裁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

一、确认陈某与佛山市南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 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 佛山市南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734.95元予陈某;

三、 佛山市南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1.50元予陈某;

【律师解析】

判定员工劳动关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各项劳动规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到用人单 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连锁门店是管理公司旗下的一部分,属于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对于陈某的解雇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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