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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19-09-05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区

被告:xxx,男,汉族,xx岁,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区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1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xxx系朋友关系,被告xxx从xxxx年x月x日起共向原告借款660000元,并且原告按照被告xxx的要求将借款汇到被告xx和xxx的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x支付过借款150000元,剩余部分未付。

综上所述,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根据《民法通则》等之相关规定,诉之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 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 告:xx

xxxx年x月x日

我为原告代理此案,一审法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本人提供的本案代理词,仅供参阅。

代理词

审判长: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x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2016年9 4日和108日,原告先后分三次借款给被告660000元,被告将此款用于在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和我与被告双方的电话录音及原告和被告律师录音为证。2017年8月以后,原告通过电话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说以后会归还该借款,但就是迟迟不归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辩称:借款是xx借的,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借款前原告是不认识xxxxx的,在汇款时才知道xx是被告的妻子,xxx是被告的朋友。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把借款汇到xxxxx账户上的,借款就是被告借的。

1、原告在20178月份,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过被告返还借款,被告知道原告诉讼要求返还的借款数额,在201849日晚2009录音中被告是认可借款数额和明确表示愿意返还的。被告律师质证录音时对被告剩余借款510000元没有返还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说愿意返还不一定代表借款了,我们认为被告如果没有借款,肯定不愿意返还借款。

2、被告律师认为,被告借款660000元,是和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3、被告实际已经还款15万,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是知道和认可自己借款的事实和愿意还款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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