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西劳仲字[2013]第*****号
申请人:吴某,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某镇某村2号。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住所:河南省某市某县幸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男,44岁,该公司员工。
沈某 律师。
申请人吴某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因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宋佳独任审理。
吴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l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
三、支付2012年Il月11口至2013年7月22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4000元;
四、支付2012年11月24日至2012年12月24日休养期间护理费4500元;
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07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007元;穴、支付交通费803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七、支付后续治疗费15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吴某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3年9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河南某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8000元。此费用分两次支付,其中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70000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8000元:
三、吴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宋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