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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十五
更新时间:2013-12-23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京西劳仲字[2013]第*****

申请人:吴某,男,1977526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某镇某村2号。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住所:河南省某市某县幸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男,44岁,该公司员工。

沈某 律师。

申请人吴某请求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因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宋佳独任审理。

吴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201267日至201211l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

三、支付2012Il11口至2013722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4000元;

四、支付20121124日至20121224日休养期间护理费4500元;

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07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007元;穴、支付交通费803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七、支付后续治疗费15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吴某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39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河南某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8000元。此费用分两次支付,其中20131210日前支付70000元,2014120日前支付68000元:

三、吴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宋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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