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海劳仲字[2013]第****号
申请人:顾某,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17号。
被申请人:北京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路5号院2号楼2层办公A-210.
法定代表人:洪某, 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 律师。
申请人顾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投资公司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小强独任审理。
顾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我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26元;
三、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43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93元;
四、 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26元;
五、 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我2013年5月9日、12日、20日加班费43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92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北京某投资公司与顾某于2013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某投资公司一次性支付顾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6200元;
三、 因顾某不听从领导修改意见和指示,蓄意删除公司重要文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北京某投资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扣除顾某200元作为处罚。
四、 顾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此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小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