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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十二
更新时间:2013-12-23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海劳仲字[2013]第****

申请人:顾某,女,198572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17号。

被申请人:北京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路5号院2号楼2层办公A-210.

法定代表人:洪某, 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 律师。

申请人顾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投资公司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小强独任审理。

顾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我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自2013325日至20135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26元;

三、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2013425日至2013531日期间的工资43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93元;

四、 请求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26元;

五、 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我201359日、12日、20日加班费43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92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北京某投资公司与顾某于20135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某投资公司一次性支付顾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6200元;

三、 因顾某不听从领导修改意见和指示,蓄意删除公司重要文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北京某投资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扣除顾某200元作为处罚。

四、 顾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此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小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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