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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恋人的财产一定要慎重
更新时间:2012-07-24

当涂法院法官提示:婚前赠与恋人的财产一定要慎重

(本文转自当涂县人民法院网,朱继军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孙女士代理人,历经五次开庭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原告梁先生与被告孙女士二人原先系恋爱情侣关系,在相识一年多后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原告梁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欲作为结婚的新房(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有房屋买卖合同、按揭合同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为证),期间原告梁先生先后通过其妹妹向被告汇款1.5万澳元(换算成人民币大约9万)、人民币23万余元并为被告孙女士购买了首饰、电子产品若干。

后双方因感情纠葛不愿结婚,原告梁先生诉请被告孙女士返还其给予的汇款和汽车、首饰、数码产品等财物并立刻搬离原告购买的房屋。被告则主张自己在装修该房屋时花去十余万(装修价值已经经过第三方单位价格评估),要求原告返还,至于梁先生给予其的汇款和汽车、首饰、数码产品等财物属于赠与(被告自认将原告给她的汇款用来装修房屋和购买轿车),赠与的动产交付之后不能要求其返还,关于小汽车的所有权,被告坚称此车是两人分手时被告为了补偿被告而答应赠送给被告的,被告享有该车的所有权,因为是自己购买的汽车,汽车也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官解读:本案有两个难点,一是赠与的财产性质如何?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彩礼),二是原告答应作为补偿赠与给被告的汽车能否被撤销?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婚约制国家,虽然已经早已罢黜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订立婚约时,男方往往都会给女方家里一定数额的彩礼钱,这种民间习俗在农村地区甚至城市均普遍存在。男方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女方家里的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还是有条件的赠与?从性质上来讲,男方是基于结婚而赠与女方家里,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条件已经成就,原则上女方是无须退还彩礼的。但如果双方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结婚,或结婚后不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彩礼该如何处理? 为了保护婚姻一方的权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虽然按照民间习俗举办酒席或者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或者双方刚领取结婚证,但还没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男方因为给女方筹备彩礼而向外借债或者因此而倾家荡产,最终导致家庭生活实在困难的,此时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彩礼。那么,哪些赠与财物可以视为彩礼?按照通俗的彩礼的范围,男方给女方所送的凡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一般是指通过媒人过付的或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的当天由男方的亲友交付给女方的财物。主要包括:现金、金银首饰、价值较大的实物(如汽车、房屋等)。在举行婚礼的当天,因结婚仪式而交付的财物金额较大的,也应该作为彩礼看待。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在婚后为了双方感情的培养,一方的家人会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这类的财物数额一般较小,不应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范围。由于小汽车是两人分手时,原告答应作为对被告的安慰赠与给被告的,不应认定为彩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是关于房产赠与的,不适用于动产以及汽车的赠与,即使将本条解释中房产扩大为不动产或大宗财物,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汽车已经登记到被告名下,原告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官寄语:爱情诚然应该是神圣的,无论什么原因与金钱有瓜葛,都给人亵渎爱情的感觉。两个人相识到相恋,再到准备建立家庭,本应是缘分天成之事,但是两人在最后一步跌倒,走不到一起还要心生怨恨,不但不顾及以前的感情,还要为身外之物争得你死我活,实在让人十分惋惜。年轻人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表情达意,时常赠送对方一些物品,本来情有可原,但是要赠与大宗财物或者给付彩礼时,一定要慎重,撤销权利已经转移且不属于彩礼部分的赠与没有法律根据。其次从人情上讲,年轻人恋爱告吹本就让双方家庭惋惜,尤其对老人而言更是莫大的打击,再加上经济上的纠纷,让本来有望成为亲家的两个家庭变成仇敌,更让人唏嘘。本案留给笔者最大的印象就是两个画面,一是原、告热恋时一起在澳大利亚旅游时拍的照片,当时二人何其恩爱;另一个画面就是双方为财产问题对簿公堂时唇枪舌剑的画面,二人如同仇敌。这两个画面的鲜明对比,也正好给我们一个警示,莫让爱情沾上过多铜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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